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0年度,10904號
SLDV,100,司促,10904,201107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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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0年度司促字第1090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台北市警智新村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鍾佳璋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王華珠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貳佰元,及自本支付
 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
 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7   月  1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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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