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0年度,10589號
SLDV,100,司促,10589,20110712,1

1/1頁
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0年度司促字第1058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張明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叁佰肆拾肆元,及其
  中新臺幣伍萬玖仟貳佰壹拾壹元,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九日起
  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.四五計算之利息,否
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  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玖拾伍元,及其
  中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陸拾肆元,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九日起
  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.八八計算之利息,暨
  按月計付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之帳務管理費,否則應於本命
 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7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