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26號
聲 請 人 李來得
即 債務人
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,補提如說明所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聲請。
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,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債權 人清冊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 1項定有明文,而同 條第6項規定:「第1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,應表明下列 事項,並提出證明文件:財產目錄,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。 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。收入及 必要支出之數額、原因及種類。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 。」。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漏未提出如說明所示資料或證 明到院,爰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
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
書記官 洪佳如
一、提出聲請人依金融機構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 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之與金融機構成 立之協議書及還款計畫。
二、說明聲請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後之還款狀況(償還幾期、 何時毀諾並提出證明)及其償還之實際經濟來源?嗣後未能 繼續依協商金額償還之原因(嗣後不能履約之財務、收入狀 況與之前曾按期償還之財務、收入狀況有何改變)?亦即嗣 後不能繼續依協商金額償還,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並提 出證明。
三、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李倩依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可省略 )、全民健保投保歷史明細表、近 2年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財產歸屬資料。
四、提出聲請人在聲請前 2年之必要支出數額,如有關膳食、衣 服、教育、交通、醫療、稅賦、勞健保或其他支出之所有必 要支出數額、計算方式及證明文件。
五、提出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(包含金融機構、非金融機構及民 間債權人,請依法定程式填載,並說明債權發生之原因及債 權種類;如無法查知所欠金額,請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 中心申請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陳報到院)。
六、提出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,及對各該債務人之債權額,如無 債務人仍須具狀陳明。
七、請說明聲請人為何於戶籍地外另行租屋居住,並提出前 2年 所有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租金繳納證明。
八、提出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(應提出其他土地、房 屋、股票、存摺等資料,如有土地房屋應提出登記謄本﹔如 有股票則請提出該股票集中保管存摺﹔如有存摺則請提出郵 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帳號最近 2年內每筆提存款或轉帳明細表 、存摺之證明文件資料﹔如有機車或汽車則請提出行車執照 或其他登記文件﹔如有信用合作社股利則請提出股利所得證 明文件),並說明聲請人在提起本件聲請前 2年內不動產、 股票、存款變動狀況。
九、除前開已提出之收入資料外,聲請人如尚有其他收入資料, 需詳細說明其收入起迄期間為何,並應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明細及全民健保投保歷史明細表(所謂收入係指 基本薪資、工資、佣金、獎金、津貼、年金、保險給付、租 金收入、退休金或退休計劃收支款、政府補助金額、分居或 離婚之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)。十、陳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、老人年金 、房租補助或其他津貼或補助,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,並提 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。
十一、說明聲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(包含人壽險 、醫療險、意外險等其一切商業型保險),如有,請提出 該保險契約、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。
十二、說明聲請人有無意願依銀行公會所提供之「個別協商一致 性方案」再與金融機構進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,以負起自 身債務之完全清償責任;如有意願,請逕與最大債權銀行 聯繫並提出相關證明,如協商成立,得撤回本件聲請。十三、請具體陳明就本件更生之聲請,聲請人有何更生誠意及本 件如准予更生,聲請人有何具體做為(例如聲請人將如何 開源節流),以改善財務狀況確保債權人債權之受償額。十四、聲請人債務發生原因若係因過度消費而致入不敷出,則本 件裁定開始更生後如因債權人不同意更生方案進入清算程 序時,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第4款規定,原則上 債務人無法予以免責,如聲請人有上開規定之情形而不繼 續為更生之聲請,應以書面撤回,無須再行補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