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152號
債 權 人 花蓮縣瑞穗儲蓄互助社
法定代理人 黃源泉
債 務 人 莊純娥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(下同)肆拾萬陸仟玖佰零伍
元,及自民國(下同)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四計算之利息,並自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九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
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其餘聲請駁回(於一百年六月二十四日所附之文件載明九十
五年十一月十二日後,調整利息為百分之八點四,故超過部
分不允准許。)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。
附記:
一、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
戶籍謄本(如為公司、法人、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
登記事項卡、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
本;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,並請查詢最新
遷入之住址)。
二、如延不查報,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,本件支付命令即
失其效力,本院不再另行通知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
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