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0年度,9895號
SLDV,100,司促,9895,201106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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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0年度司促字第989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張淳勛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劉永珮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萬陸仟貳佰貳拾柒元
  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  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  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6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100 年度司促字第9895號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張淳勛、劉│100年6月9日 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20%計 │
│  │165353│永珮   │      │      │算之利息。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 一) 、債務人張淳勛邀相對人劉永珮為附卡持有人向債權
     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
     消費。所以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三條記載說明: 『
     附卡申請人同意下列事項:本人與正卡申請人對信用
     卡所產生應付帳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』。卡號:0000
     000000000000卡別:Visa。債務人至100 年6 月8 日
     止累計506,227 元正未給付,其中165,353 元為消費
     款;337,274 元為循環利息;3,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
     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
     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
  ( 二) 、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
     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
     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
     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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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