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984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秦小惠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何柏宏即何守豐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元,及自民國八十九
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
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