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976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
代 理 人 李品穎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楊信鴻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叁佰玖拾肆元,
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分之十二.九九計算之利息,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之遲延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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