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0年度,9459號
SLDV,100,司促,9459,201106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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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0年度司促字第945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陳映竹即陳心萍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陸佰貳拾捌元,
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6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00年度司促字第9459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陳映竹即陳│100年6月2日 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20%計 │
│  │50812 │心萍   │      │      │算之利息。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陳映竹即陳│100年6月2日 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8.25%│
│  │85205 │心萍   │      │      │計算之利息。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 、債務人陳映竹即陳心萍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依約
    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卡號:000000000000
    0000卡別:MasterCard。債務人至100 年6 月1 日止累
    計113,897 元正未給付,其中50,812元為消費款;59,4
    85元為循環利息;3,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
    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
    所示之利息。
(二) 、債務人陳映竹即陳心萍於93年8 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80
    ,000元,約定自93年8 月30日起至94年8 月30日止按月
    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.25 採固定利率計算
    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
    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
    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
    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又依據貸款申請書規定: 『立約人
     (即債務人) 同意授權貴行( 即聲請人) 依立約人借款
    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。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依立
    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』,故債權人於債務人
    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
    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
   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100 年6 月1 日止累計17
    1,731 元正未給付,其中85,205元為本金;85,674元為
    利息;852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
   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
(三) 、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    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
    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
   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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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