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0年度,9452號
SLDV,100,司促,9452,20110615,1

1/1頁
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0年度司促字第945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鄭啟嵩即鄭嚴正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捌仟柒佰貳拾玖元,
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6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00年度司促字第9452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鄭嚴正  │100年6月2日 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20%計 │
│  │127211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算之利息。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鄭嚴正  │100年6月2日 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5.99% │
│  │202008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計算之利息。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3│新臺幣│鄭嚴正  │100年6月2日 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4.25%│
│  │55831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計算之利息。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、債務人鄭嚴正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依約債務人
  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卡號:0000000000000000卡別:
  Visa。債務人至100年6月1日止累計179,875元正未給付,其
  中127,211元為消費款;43,664元為循環利息;9,000元為依
 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
  ,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
  (二)、債務人 鄭嚴正於94年6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300,000
  元,約定自94年6月10日起至101年6月10日日止按月清償本
  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.99採固定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
  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
 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
  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
  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
  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100年6月1日止累計221
  ,805元正未給付,其中202,008元為本金;15,217元為利息
  ;4,58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
  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
  (三)、債務人 鄭嚴正於92年4月9日向債權人借款80,000元
  ,約定自92年4月9日起至96年5月9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
  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25採固定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
  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
  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
  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又依據貸款
  申請書規定:『立約人(即債務人)同意授權 貴行(即聲請人
  )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。立約人同意
   貴行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』,故債權人
  於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。詎債務人未依
  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
 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100年6月1日止累計97,049元
  正未給付,其中55,831元為本金;41,218元為利息;0元為
 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
  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
  (四)、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
  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
  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
  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