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937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香孜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肆佰捌拾柒元,及自
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之十八.七五計算之利息,暨按延滯第一個月須給付新臺幣
叁佰元,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,延滯第三個月
須按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,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
以三個月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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