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0年度,9378號
SLDV,100,司促,9378,201106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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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0年度司促字第937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陳香孜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肆佰捌拾柒元,及自
  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  之十八.七五計算之利息,暨按延滯第一個月須給付新臺幣
  叁佰元,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,延滯第三個月
  須按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,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
  以三個月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 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6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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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