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0年度,9370號
SLDV,100,司促,9370,201106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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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0年度司促字第937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張興和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壹佰零叁元,及其中
  新臺幣叁萬貳仟壹佰捌拾玖元,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日起
  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.七計算之利息,並賠
 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  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6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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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