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0年度,9292號
SLDV,100,司促,9292,201106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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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0年度司促字第929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邱漢昌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貳仟捌佰捌拾壹元及如附
  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  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  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6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00年度司促字第9292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邱漢昌  │自民國094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一│
│  │61141 │     │9月09日起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邱漢昌  │自民國095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七│
│  │31740 │     │2月06日起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邱漢昌  │自民國094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 │61141 │     │0月10日起  │     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超過六個月部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之二十計算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邱漢昌  │自民國095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月給付新臺幣│
│  │31740 │     │3月07日起  │      │60元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相對人邱漢昌於民國(下同)93年06月29日書立現金卡
  申請暨約定書乙份,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『好康代償方案』
  貸款金額新臺幣(下同)80,000元。以年利率11﹪固定利率計
  息,貸款金額自撥款日之次月相對日起,依年金法分50期按
  月攤還本息(代償服務約定事項第三條),若有遲延,則分
  別依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加收百分之十,超過
  六個月以上部份加收百分之廿計算之違約金(代償服務約定
  事項第四條)。
  (二)相對人邱漢昌於民國(下同)93年06月29日書立現金卡
  申請暨約定書乙份,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現金卡貸款額度。
  契約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為期一年(現金
  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二條),利率則以年利率17﹪按月固定計
  息(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三條),若有遲延,依核准貸款
  額度30,000元千分之二按月加付違約金(現金卡貸款約定事
  項第七條)。
  (三)詎相對人自貸款核准後,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款
  ,惟上開二筆借款分別於94年09月09日及95年02月06日後即
  分文未繳(詳如附表所示),累計二筆合計積欠金額達92,881
  元正(其中61,141元正部份利率以11﹪計;31,740元正部份
  利率以17﹪計)。經迭次催討均置若罔聞,依約定事項第八
  條所載,借款視為全部到期。
  (四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請求之標的,
 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
  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
  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法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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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