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917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瓏山林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吳國全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郭邦龍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元,及自民國九十八
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遲
延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