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903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周子勤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林秋霞即周林秋霞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零捌拾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
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00年度司促字第9032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周子勤、林│自民國100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2.66% │
│ │214080│秋霞即周林│月8日起 │ │ │
│ │元 │秋霞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周子勤、林│自民國100年2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│214080│秋霞即周林│月9日起 │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│元 │秋霞 │ │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超過六個月部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二十計算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周子勤前就讀大漢技術學院時,邀同債務人林秋
霞即周林秋霞為連帶保證人,向聲請人訂借「高中以上就
學貸款」共6 筆,總計新臺幣272,412 元整,約定於借款
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72期
,以每個月為一期,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8 日攤還本息。
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,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
付逾期息外,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,逾期六個月
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;就超過
部分,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
(二)詎債務人周子勤未能依約按月還款,就分期攤還之期數計
算,目前僅還款至100 年1 月8 日(即第16期),依前訂
借據約定,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
息時,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,應清償餘欠本金214,080
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、違約金等。另債務人林秋霞即周
林秋霞既為連帶保證人,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(三)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
,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
項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
債務,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
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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