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087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張秋連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陸仟陸佰貳拾伍元,及
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捌佰貳拾捌元,自民國九十四年八
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.九七計
算之利息,暨按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之逾期滯納金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