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080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周玉麟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民和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伍佰肆拾陸元,
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
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
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
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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