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0年度,10763號
SLDV,100,司促,10763,201106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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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0年度司促字第1076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俞仲修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余清榮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零貳佰伍拾貳元,及
  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
  二.六六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
  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
  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
 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 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6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 一) 緣債務人俞仲修前就讀明道大學時,邀同債務人余清
    榮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1 筆,借款本金
    29,381元整,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
    起攤還本息。
  ( 二) 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,付息或償付本息時
    ,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,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
    遲延利息外,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
    ,利息自付息日起,照應還金額,逾六個月( 含) 以內
    者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
    過六個月部份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
  ( 三) 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
    ,即視為全部到期。
  ( 四) 詎債務人俞仲修自民國100 年2 月20日即未依約履行
    債務,迄今尚欠本金20,252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
    息、違約金,雖經聲請人再催討,仍未還款,債務人余
    清榮既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狀請鈞院
    鑒核,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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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