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0年度,10732號
SLDV,100,司促,10732,201106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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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0年度司促字第1073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林逢傑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金發車業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馮萬鍾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柒拾壹萬元,及自如
  附表一所示之各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  之六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  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馮萬鍾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伍拾伍萬元,及自
  如附表二所示之各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 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  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6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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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金發車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