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073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林逢傑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金發車業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馮萬鍾
人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柒拾壹萬元,及自如
附表一所示之各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之六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馮萬鍾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伍拾伍萬元,及自
如附表二所示之各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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