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057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徐文益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捌佰貳拾柒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00年度司促字第10575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徐文益 │100年6月19日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20%計 │
│ │1040元│ │ │ │算之利息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徐文益 │100年6月19日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3.88%│
│ │89943 │ │ │ │計算之利息。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、債務人徐文益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依約債務人
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卡號:0000000000000000卡別:
Visa。債務人至100年6月18日止累計5,626元正未給付,其
中1,040元為消費款;986元為循環利息;3,600元為依約定
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
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
(二)、債務人 徐文益於94年3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
元,約定自94年3月17日起至96年3月17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
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.88採固定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
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
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
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又依據
貸款申請書規定:『立約人(即債務人)同意授權 貴行(即聲
請人)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。立約人
同意 貴行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』,故債
權人於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。詎債務人
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
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100年6月18日止累計151,
201元正未給付,其中89,943元為本金;56,914元為利息;4
,34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
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
(三)、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
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
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
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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