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0年度,10560號
SLDV,100,司促,10560,201106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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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0年度司促字第1056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王政勇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壹佰柒拾玖元,及如
  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6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100 年度司促字第10560 號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王政勇  │100年6月19日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20%計 │
│  │37986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算之利息。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 一) 、債務人王政勇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依約債務
     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卡號:00000000000000
     00卡別:Visa。債務人至100 年6 月18日止累計88,1
     79元正未給付,其中37,986元為消費款;46,593元為
     循環利息;3,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
    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所
     示之利息。
  ( 二) 、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
     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
     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
     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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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