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0年度,10458號
SLDV,100,司促,10458,201106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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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0年度司促字第1045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鍾桂芬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叁佰柒拾貳元,及
  其中新臺幣捌萬伍仟玖佰玖拾貳元,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
 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
  暨按月以百分之○.五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  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  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6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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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