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0年度,10229號
SLDV,100,司促,10229,201106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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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0年度司促字第1022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
代 理 人 謝孝晴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林江賢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高春美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零伍佰叁拾陸元,及
  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  之十八.二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日起
  至清償日止,按延滯第一個月(內)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,
  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,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
  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,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
  為限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 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6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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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