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0年度,10029號
SLDV,100,司促,10029,201106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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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0年度司促字第1002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林庭年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零玖佰零捌元,及如
  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6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00年度司促字第10029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林庭年  │100年6月11日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20%計 │
│  │161417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算之利息。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林庭年  │100年6月11日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8.25%│
│  │59268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計算之利息。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、債務人林庭年於94年11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210,000
  元,約定分48期攤還,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,未按
  期攤還本息時,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,依應繳金額按年息
  百分之二十加付延遲利息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
 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
  ,債務人至100年6月10日止累計259,462元正未給付,(其中
  161,417元為本金,98,045元為利息,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
  之其他費用)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
 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
  (二)、債務人 林庭年於93年10月1日向債權人借款22,000元
  ,約定自93年10月1日起至97年10月1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
 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.25採固定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
  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
  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
  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又依據貸
  款申請書規定:『立約人(即債務人)同意授權 貴行(即聲請
  人)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。立約人同
  意 貴行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』,故債權
  人於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。詎債務人未
 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
 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100年6月10日止累計91,446
  元正未給付,其中59,268元為本金;29,130元為利息;3,04
  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
  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
  (三)、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
  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
  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
  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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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