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0年度,10011號
SLDV,100,司促,10011,201106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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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0年度司促字第1001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
代 理 人 林鈺陽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許進聰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叁佰肆拾壹元,及自
  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
  二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
 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
  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
 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6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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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