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0年度,9209號
SLDV,100,司促,9209,201105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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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0年度司促字第920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連進隆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肆仟肆佰肆拾肆元,
  及其中新臺幣叁拾壹萬玖仟零壹拾捌元,自民國一百年五月
 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.七一計算之
 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5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聲請人原名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,已奉准自94
     年12月31日起更名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,依經濟部95年1 月2 日經授商字第09501000220 號
     函釋,其法人人格係為同一及持續,合先敘明。
  (二)緣債務人連進隆於民國94年4 月間向聲請人請領信用
     卡使用,依約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
     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。但應於次月
     繳款日前向聲請人清償,如有積欠款項或逾期清償者
     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年利率百分之19.71 (即日息萬
     分之5.4 )計算之利息並依約給付違約金。
  (三)經查,截至100 年5 月14日為止,債務人已累計$319
     ,018元整消費款未付,連同截至100 年5 月14日為止
     之循環息與違約金,合計尚欠$334,444元整帳款未付
     ,迭經催討無效,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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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