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8984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山齊建設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登標相 對 人即債務人 曹永即曹永吉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,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。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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