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860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昇鴻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壹拾貳元,及自
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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