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0年度,8554號
SLDV,100,司促,8554,201105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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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0年度司促字第855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蔡欣榮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叁仟零捌拾肆元,及
 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  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5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00年度司促字第8554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蔡欣榮  │100年5月19日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20%計 │
│  │66865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算之利息。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蔡欣榮  │100年5月19日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9.99% │
│  │209601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計算之利息。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、債務人蔡欣榮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依約債務人
  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卡號:0000000000000000卡別:
  MasterCard。債務人至100年5月18日止累計131,523元正未
  給付,其中66,865元為消費款;61,058元為循環利息;3,60
 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
  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
  (二)、債務人 蔡欣榮於94年2月1日向債權人借款300,000元
  ,約定自94年2月1日起至99年2月1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
  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.99採固定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
  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
  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
  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
  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
 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100年5月18日止累計301,561
  元正未給付,其中209,601元為本金;77,790元為利息;14,
  17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
  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
  (三)、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
  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
  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
  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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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