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0年度,8383號
SLDV,100,司促,8383,20110531,1

1/1頁
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0年度司促字第838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潘順安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陳正壅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,及自民國九十七年
  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
  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5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