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834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劉草圳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憲智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肆佰玖拾柒元,
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之十八.九八計算之利息,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劉草圳於民國89年5 月15日以陳憲智為連帶保證人
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使用,依信用卡約定事項,債務人得
持信用卡在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約定每月20日繳款截止日
前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,並約定如未履行時,自帳單列印
日起按日息萬分之5.2(年利率百分之18.98)計算利息;及
自帳單列印日起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。
(二)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履經催討均未依約償還,尚欠負債
權人前開請求金額,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
,懇請鈞院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深感德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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