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760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
代 理 人 陳韋宇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許發浩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品伶
一、債務人許發浩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捌拾叁萬陸仟貳佰
肆拾陸元,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.二八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在六個月以
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
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佰元。若債權人對債務人許發浩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
由債務人陳品伶向債權人為給付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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