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繼字第298號
聲 請 人 陳泳妍
法定代理人 陳啟文
鄭秀青
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,欠缺法定要件,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,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,逾期不為補正時,應以裁定駁 回之,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 條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,聲請人陳泳妍之父母陳 文 、鄭秀青未於當事人稱謂欄、具狀人欄及拋棄繼承權書上註 明「陳泳妍之法定代理人」,並簽名、蓋印鑑章及提出鄭秀 青之印鑑證明,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。又寄存 送達,自寄存之日起,經10日發生效力,加計在途期間2 日 ,是以聲請人至遲應於98年12月19日前補正。然聲請人迄未 補正,依照上開規定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
家事庭司法事務官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
書記官 劉雅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