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98年度,15211號
TPDV,98,司促,15211,2009060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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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98年度司促字第1521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
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
 
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秦敏仁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肆萬伍仟壹佰伍拾肆元,
 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 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按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,違
  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 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  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8  年  6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 華  民  國  98  年  6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鄭美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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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