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521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秦敏仁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肆萬伍仟壹佰伍拾肆元,
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按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,違
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
書 記 官 鄭美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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