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98年度,13950號
TPDV,98,司促,13950,20090604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98年度司促字第1395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
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
代 理 人 白蕙華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田進財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玖佰捌拾元,及其
  中新臺幣玖萬玖仟零柒拾捌元,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八日起
  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.二四計算之利息,暨其按
  延滯第三個月(含)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違約金,
  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  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  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8  年  6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 華  民  國  98  年  6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沈錫輝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