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促字,97年度,33295號
TPDV,97,促,33295,2008121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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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 97年度促字第3329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登烽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 
法定代理人 林宇昭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侑成水電工程有限公司
 
法定代理人 許 成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元,及自民國九
  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
 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7  年  12  月  18  日
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 華  民  國  97  年  12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沈錫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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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登烽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侑成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