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3329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登烽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宇昭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侑成水電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 成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元,及自民國九
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
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
書 記 官 沈錫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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