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促字,97年度,33239號
TPDV,97,促,33239,2008121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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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 97年度促字第3323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
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
代 理 人 簡佩雯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劉美琪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玖佰肆拾柒元,
 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  之六.一三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三十日起至
  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
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
 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 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7  年  12  月  18  日
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 華  民  國  97  年  12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沈錫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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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