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3216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正義
代 理 人 莊雅慧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劉寧靖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游鈞皓(原名:游博文)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肆拾貳萬捌仟陸佰玖
拾捌元,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
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劉寧靖於民國 (下同)93 年5 月20日邀同其
餘債務人游鈞皓即游博文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
二筆:1.新臺幣柒佰伍拾萬元整,借款期間自93年5
月20日起至108 年5 月20日止,自借款日起,前12個
月按月付息,自第13個月起,再依年金法,按月平均
攤付本息,即自民國93年5 月20日起,至民國94 年5
月19日止按本行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百分之1.07計
息,自民國94年5 月20日起,至民國95年5 月19日止
按本行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百分之1 .395 計 息,
上開期間屆滿後,改按本行定儲利率指數 (年率百分
之2.65) 加碼年率百分之2 機動計付,目前年利率百
分之4.65 。2. 新臺幣伍拾萬元整,借款期間自93年
5 月20日起至100 年5 月20日止,每月平均攤還本息
,利息按本行定儲利率指數 (年率百分之2.65) 加碼
年率百分之5.3 機動計付,目前年利率百分之7.95。
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,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,其逾
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,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
超過6 個月部分,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
;並約定如有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契約第拾貳條及貸
款契約第拾條之情事時,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債務人
等簽立之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契約暨貸款契約為證。
(二)詎債務人劉寧靖僅繳納利息至民國97年6 月20日止,
即未再依約繳納,聲請人屢經催討,迄未清償,是依
據上開契約之約定,其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。共計尚
積欠聲請人本金陸佰肆拾貳萬捌仟陸佰玖拾捌元及利
息暨違約金,聲請人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權及連帶保
證契約請求權,請求債務人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。
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茲為求償之簡
便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
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等核發支
付命令,促其清償,以保權益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
民事庭 法 官 沈佳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
書記官 沈錫輝
附表97年度促字第32167 號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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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序號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 │新臺幣│游鈞皓即游│自民國097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4.65│
│ │618894│博文,劉寧│6月21日起 │ │ │
│ │1元 │靖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2 │新臺幣│游鈞皓即游│自民國097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7.95│
│ │239757│博文,劉寧│6月21日起 │ │ │
│ │元 │靖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序號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 │新臺幣│游鈞皓即游│自民國097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│618894│博文,劉寧│7月22日起 │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│1元 │靖 │ │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超過六個月部份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二十計算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2 │新臺幣│游鈞皓即游│自民國097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│239757│博文,劉寧│7月22日起 │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│元 │靖 │ │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超過六個月部份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二十計算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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