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2769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吳政緯即政緯企業社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福禕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陸萬玖仟貳佰捌拾伍
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
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鄭美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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