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促字,97年度,26471號
TPDV,97,促,26471,2008091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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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 97年度促字第2647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童聯鎮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英鈉爾國際有限公司
 
法定代理人 簡麗珍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簡麗珍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元,及各自
 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
  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否則
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7  年  9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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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     97年度促字第26471 號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請求金額(新台幣)│利息起算日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650,000元     │96年11月5日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2 │500,000元     │96年11月5日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
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 華  民  國  97  年  9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沈錫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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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英鈉爾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