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2647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童聯鎮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英鈉爾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簡麗珍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簡麗珍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元,及各自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
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
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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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97年度促字第26471 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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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請求金額(新台幣)│利息起算日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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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650,000元 │96年11月5日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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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500,000元 │96年11月5日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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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
書記官 沈錫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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