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2577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川懋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金土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福禕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捌萬肆仟玖佰參拾元
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
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
書記官 沈錫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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