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302號
聲 請 人
即債務人 郭珍娜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,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更生之聲請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經本院於民國97年6月13日以 裁定命提出相關資料後,尚欠缺如附表所示文件漏未提出, 爰再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更生之聲請。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
民事第二十七庭法 官 周美雲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
書 記 官 吳建元
附表:
95年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協商 機制所成立之協議書。
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後,迄聲請更生之日止,依原協商之約定 ,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,並註明自何時起未清償及無法清 償之原因。
陳報現居住房屋之使用權源;若為租賃,應提出租約及繳納租 金之證明文件。
是否曾向法院聲請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、清算、破產和解、 破產;若有,應陳報聲請之法院、案號及案件進行狀況。聲請人現與配偶是否同住,與配偶如何分擔家庭生活費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