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促字,97年度,22109號
TPDV,97,促,22109,20080730,2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 97年度促字第2210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川源股份有限公司
 
法定代理人 周金松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日駿實業有限公司
 
法定代理人 蔡韻湘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捌拾元,及自本
 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
 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7  年  7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 華  民  國  97  年  7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美雲

1/1頁


參考資料
日駿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川源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駿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