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促字,97年度,20460號
TPDV,97,促,20460,20080721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 97年度促字第2046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 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 
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賓得視光學科技有限公司
 
法定代理人 許靜綺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元,及自民國九
  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
  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否則應於本命
 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7  年  7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 華  民  國  97  年  7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麗霞

1/1頁


參考資料
賓得視光學科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