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促字,97年度,19531號
TPDV,97,促,19531,20080711,2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 97年度促字第1953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廖淑芬
 
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齊元寶貿易有限公司
 
法定代理人 韓有綱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零陸佰元,及自民國
  九十七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
  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7  年  7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 華  民  國  97  年  7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美雲

1/1頁


參考資料
齊元寶貿易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