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953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廖淑芬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齊元寶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韓有綱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零陸佰元,及自民國
九十七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
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
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
書記官 鄭美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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