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生事件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更字,97年度,560號
TNDV,97,消債更,560,200806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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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97年度消債更字第560號
聲 請 人 蕭玉  
代 理 人 張文嘉律師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並未提出如附件㈠至㈧所示相 關證明資料,並釋明如附件㈨至所示之事項到院,爰定期 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桂美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
書記官 謝安青
附件:
㈠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財產目錄欄填載方式,為含土地、 建物、動產(汽機車)、所有銀行及郵局存款(含銀行名稱 、帳號、迄補正日止之存款數額及所有銀行及郵局存摺影本 )、股票、保險單(含以本人、配偶、未成年子女、父母為 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、投資性保單等)、事 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,請依誠實及信用原則陳 報財產並載於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之財產目錄欄內,切勿隱 匿財產,以免受不利益之處分。(請以表格方式列出,所須 表格可自行前往http://www.judicial.gov.tw/網站下載)㈡、所謂聲請前兩年內收入,係指包括基本薪資、工資、佣金、 獎金、津貼、年金、保險給付、租金收入、退休金或退休計 畫收支款、政府補助金、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 在內之所有收入;聲請人所陳報之資料,非聲請前兩年內收 入,請依誠實及信用原則重報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並載於財產 收入狀況說明書內,切勿為不實之記載。
㈢、所謂必要支出係指包括膳食、衣服、教育、交通、醫療、稅 賦開支、全民健保、勞保、農保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「必 要」支出數額,非所有支出皆得陳報;陳報聲請前兩年內必 要支出須詳列各項支出,並提出證明文件,非概略寫出債務



人及配偶每月支付全家生活費約35,400元。(請將支出名目 分項列表,所須表格可自行前往上列網站下載)㈣、聲請人稱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機構案件 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,請聲請人提出當 時成立協商之證明書(協定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);另 協商後迄聲請清算之日止,依協商之約定,已按各期清償之 金額明細(將時間及金額列表)及證明,另應表明自何時起 毀諾。
㈤、中國人壽長青終身保險之保險契約內容相關資料。㈥、聲請人任職新視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在職證明及薪資證明 。
聲請人之配偶蔡志邦之在職證明及薪資證明。
㈦、聲請人及配偶蔡志邦95、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;聲請人之配偶蔡志邦95、96年 度之薪資所得證明(包括薪俸、各種津貼、獎金、補助費等 )、薪資收入期間、勞健險投保資料(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 金額)。若聲請人之配偶蔡志邦曾經失業,另並提出失業之 時間、原因及情形並提出相關文件。
㈧、提出完整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 告。
㈨、請釋明聲請人及配偶蔡志邦於聲請日前5年內是否從事小規 模營業活動及其營業統一編號、營業額。若無,亦應表明。㈩、請釋明受聲請人扶養親屬蔡怡雯蔡勝偉蔡怡靜是否曾辦 理助學貸款,並重報聲請人每月「實際支出」於上開三人之 扶養費數額、原因及種類。(請參酌其扶養義務人之人數比 例核實陳報)
、請釋明聲請人及配偶蔡志邦於聲請前2年內有否就不動產或 動產為有償行為(買賣、互易、設定抵押權等)、無償行為 (贈與、繼承等),而生財產變動;倘於聲請前兩年內曾經 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,請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、 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相關資料(買賣契約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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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新視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