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促字,97年度,17942號
TPDV,97,促,17942,20080613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 97年度促字第1794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林勵民
 
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巧贈實業有限公司
 
法定代理人 徐枝草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鍾寶儀(原名:鍾麗華)
 
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陳誼綸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,及自民國
  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
  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否則應於
 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7  年  6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 華  民  國  97  年  6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美雲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巧贈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