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794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林勵民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巧贈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徐枝草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鍾寶儀(原名:鍾麗華)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誼綸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,及自民國
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
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
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
書記官 鄭美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