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促字,97年度,15822號
TPDV,97,促,15822,20080603,2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 97年度促字第1582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藍清水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軍眷服務處
 
法定代理人 楊天隆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元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
  用新臺幣壹仟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  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7  年  6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 華  民  國  97  年  6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美雲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