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促字,97年度,14841號
TPDV,97,促,14841,2008060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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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 97年度促字第1484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
法定代理人 顧銳賢
 
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鄭旭強(原名:鄭稟富)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柒佰伍拾陸元,
 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零貳拾肆元,自民國九十七年四
  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.九二九計算之利
  息,暨按月加計新臺幣貳佰元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
  用新臺幣壹仟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  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7  年  6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 華  民  國  97  年  6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麗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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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