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484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顧銳賢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鄭旭強(原名:鄭稟富)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柒佰伍拾陸元,
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零貳拾肆元,自民國九十七年四
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.九二九計算之利
息,暨按月加計新臺幣貳佰元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
用新臺幣壹仟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
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
書記官 陳麗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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