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促字,97年度,13829號
TPDV,97,促,13829,20080602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 97年度促字第1382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
 
法定代理人 王令楣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凱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 
法定代理人 陳佩芳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壹佰貳拾捌萬元,及自本
 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
 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7  年  6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 華  民  國  97  年  6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沈錫輝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凱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