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218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康禾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清泉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華葆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尚祐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玖拾肆元,並賠
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
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
書記官 沈錫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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