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促字,97年度,12180號
TPDV,97,促,12180,20080603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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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 97年度促字第1218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康禾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 
法定代理人 陳清泉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華葆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 
法定代理人 李尚祐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玖拾肆元,並賠
 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  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7  年  6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 華  民  國  97  年  6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沈錫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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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華葆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康禾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